来源:《学习时报》 发布时间:2025-04-28
秦律是秦代法律的总称。秦律的起源,可追溯到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商鞅以李悝(kuī)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成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而秦并六国过程中,又将各国法令条文、理念吸收为己所用,几经修正,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秦律涵盖了刑法、民法、商法等多个领域,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可谓“事无大小皆有法式”。秦祚虽短,但秦律在立法精神与制度创新上展现出了一定的开创性,其在专业术语构建、刑罚原则确立、司法程序完善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奠基意义,所创制的法律概念、审判流程等,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是我国古代法制传统的重要体现。
从秦律创制的过程来看,其根基深植于秦人数百年的生存实践。秦人早期生活于天水、陇西,“山多林木,民以板为室屋”,又“迫近戎狄”,过着游牧生活,“以射猎为先”,其所处的地理环境及生活方式,使秦人形成了以游牧、狩猎为主的生活方式,习俗与西戎无异。他们将在自然环境中塑造的生存法则、生活经验凝练成维系群体的规则,并在后来展现于秦律之中。例如,牧民用火烤马车辕木除虫的经验、狩猎时“虎未越界不可追”的生存经验,后来都演变为狩猎法规条文。又如,当游牧转向农耕,《田律》用“阡陌”划分耕地,兼顾集体协作与个体耕作。出土秦简显示,秦律既规定了“每百亩交三石草料”的农税,也保留“母马春冬休牧”的牧业传统,展现了法律与生活的深度互动。
秦统一后,在推行统一度量衡、“书同文,车同轨”政策的同时,也推行“法令由一统”。秦律的开创性,首先表现在对法律名词、术语及原则的创制上。在法律名词和术语方面,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相当一部分内容通过自设问答的形式,对于法律名词、术语进行解释。专业术语的出现,是为了法律规定的严谨严密,其具有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秦律的成熟程度。例如,秦简中“同居”概念不仅限于其字面含义,而且特指“同户籍者的连带责任”,界定了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罪与非罪及是否要负连带法律责任等法律问题。汉代将其扩展为“同财共居”群体,唐代发展为不限户籍的广义概念。又如,秦律中的“自首减刑”“同居相隐”“诬告反坐”等术语,对后世有较为深远的影响。在法律原则方面,秦律确定了关于责任区分的原则,将连带责任细化为三类,即知情不报(如发现谋反不举报)、协助犯罪(如提供作案工具)、纵容犯罪(如官员包庇)。云梦秦简盗牛案判决显示,提供绳索者与盗牛者同罪但量刑较轻,这种“主从有别”思想与后世的共犯制度有一定的共通之处。
在秦律的指导下,秦代司法体系得到创新。秦代的司法体系有三大特色:司法文书化、司法官员职业化以及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传统律学。秦代行政运作高度依赖文书,基层政务如降雨量、庄稼长势都需书面汇报。《内史杂》明确要求下级官府对上级官府的行政请示行为也“必以书”,禁止口头请示:“有事请殹(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上级官府对下级官府的行政命令、教戒、文告也是以书面的形式。这也延伸到了司法领域。一方面,诉讼必须提交书面诉状,提起诉讼者必须具名,否则将构成“投书罪”。另一方面,审讯过程包括是否采用刑讯手段也应加以文字记录。“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治(笞)谅(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无)解辞,治(笞)讯某”。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实际上就是司法文书的制作要求、方法和范式,涵盖案件调查、审讯、判决各环节规范。
秦代建立职业法官体系,奉行“以法为教”的治国理念,将通晓法律令作为官吏的选拔条件和考核标准。中央设廷尉掌刑狱,“掌刑辟,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同时,在司法审判领域,秦律要求断案必依于法,“不推绳之内”“不缓法之内”,并针对司法官员设立了相应罪名。例如,“不廉”,即知道某人有犯罪行为而不敢论处;“纵囚”,即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曲解案情,故意使犯人够不上判罪标准;“不直”,即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失刑”,审判案件时误判刑罚。这些罪名主要是为了规范鞫狱行为,客观上也要求司法官员精通法律。
为统一法律适用,秦代出现了律学。律学是我国古代解释法律的专门学问,是我国古代法学的集中代表,也是中华法文化的独特内容。伴随着秦律具体原则或法条的不断确立和完善,律学也随之出现,它的主要功能就是解释具体法律规则和法律名词术语,使法律条文更加明确、表达更为精准,不致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歧义。《法律答问》作为官方法律解释文件,采用问答形式解释法条,如通过区分查获匿名信的不同处理方式界定“投书罪”,通过具体案例说明“加罪”的量刑标准等,是秦代律学成果的表现和律学出现的标志。这种解释方法既能规范司法实践,也进一步推动了法律术语精准化。
秦律虽具有一定的开创性,但也存在明显历史局限。一是地域文化的深刻烙印。例如“祠未阕”“盗埱厓”等罪名,“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刑罚名称,具有明显的地域性,适用范围有限,在魏晋社会变革后逐渐消失。二是立法技术比较原始。一方面,法律条文缺乏统一规范,条文的语言不够规范严谨。另一方面,秦律多以单行法规形式存在,呈现“因事而立”的松散状态,如睡虎地秦简《效律》《田律》《仓律》《金布律》等既无固定编排顺序,也缺乏系统关联。三是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残酷,奉行重刑主义,这是秦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尽管如此,作为早期的法律探索,它既承袭战国变法遗产,又为古代封建法制的发展奠定基础,其成败得失为后世法制演进提供了珍贵镜鉴。
(来源:《学习时报》2025年4月23日,第3版;作者:闫晓君;图片来源:原文配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