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保障

来源:《学习时报》  发布时间:2022-04-11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如何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为司法实践面临的新课题。我国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多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但随着现实情况的不断变化,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区,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与执行也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规定》为数字经济法律规范体系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规则,为百姓的多元化消费需求提供了强力司法保障。

  明确直播营销各方责任。直播带货是近年来新兴的数字经济新模式,其将网络视频直播与商业营销相结合,借助直播平台达到推销商品和服务的目的,已成为互联网经济的新业态。但随着“网红带货”呈现爆发式发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也层出不穷。虽有《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予以规范,但细致度和可操作性方面还有欠缺。《规定》的出台弥补了立法漏洞,在20条规定中,有7条直接涉及直播营销的法律规制,为“网红带货”戴上“紧箍咒”。首先,《规定》对直播营销各方主体责任予以了明确。如品牌自播的自营责任、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的先付责任、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况下的连带责任等。考虑到直播样态多变且不断发展,《规定》并未作“一刀切”规定,而是在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基础上,规定法院应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主观认知等事实,认定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及如何承担责任,这是为了通过较为弹性的规定,为个案裁量和新业态的未来发展留出空间。此外,《规定》还对直播售卖食品情况加以特别关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入网食品经营者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直播间销售推广食品现象极为普遍,其中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及家庭作坊类食品等。若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未能对食品经营者资质严格把关,消费者面临的食品安全隐患风险将大大增加。故《规定》明确,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严格外卖平台资质审查。网络外卖订餐的优势在于便捷、高效,然而由于其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点,使得消费者时常可能面临食品安全隐患。为了更好地确保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力度,《规定》完善了外卖餐饮民事责任制度,让人民群众吃下“定心丸”。实践中,存在有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任何餐饮卫生资质甚至经营许可证,却利用外卖平台的审核漏洞违法经营的情况。针对此问题,《规定》第18条明确要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实践中存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他人加工制作,出现纠纷后,又以是他人加工为由进行抗辩的情况。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负有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且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具有可归责性。针对此问题,《规定》第19条明确要求: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主张免责。

  规制网购痛点、顽疾。网络的虚拟性使消费者与电商平台之间的交易成为网络消费侵权的重灾区。随着人们对网购依赖度的不断加深,网购引发的纠纷量也随之攀升。网购消费者的相对弱势地位使其经常遭受诸如消费诱导、虚假宣传、网络诈骗、网络物流侵权等一系列新型侵权形式,消费维权也遭遇取证困难、申诉无门、格式合同、电子支付风险等困境。不断变化的网络消费环境中“套路多”“维权难”,《规定》旨在规制网络购物痛点、顽疾问题,帮助消费者避“坑”,打破网络消费“潜规则”,净化网络消费环境。一是规范网购格式条款。实践中,存在网购商家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情况。为规范此问题,《规定》第1条列举“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格式条款,并作兜底性规定,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二是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实践中,存在网购商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货情况。为规范这一问题,《规定》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规范网络促销行为。实践中,存在网购商家利用奖品、赠品、换购商品作为销售商品的促销手段,却拒绝对此类商品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情况。为规范此问题,《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四是明确经营者承诺效力。实践中,存在网购商家作出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以此吸引消费者购买,一旦产生纠纷,却又拒绝兑现承诺的情况。为此,《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者,治之端也。”平台经济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技术和产业变革朝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加速演进,有助于贯通国民经济循环各环节。包括《规定》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也必将进一步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激励平台经济挖掘市场潜力,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

      (来源:《学习时报》2022年4月6日,第3版;作者:武晓艺;图片:原文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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