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套餐价比单点还贵 能要求商家赔偿吗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24-03-22

  资料图 图片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案情回顾

  周先生通过某外卖订餐平台的店铺下单购买了一份“比萨+可乐”套餐,宣传页显示“现价65原价108元”,还包含赠品限量版可乐一罐。优惠后,周先生实际支付65.5元。在宣传页面中,商家并未对赠品的价格进行标示。后来,周先生单点套餐内的比萨和可乐后发现,二餐品合计85元,优惠后显示应付57元。同样的商品组合,套餐价格却比单点价格更高,周先生感觉受到了欺诈,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店铺将标价解释为套餐与单点相比,额外赠送了一罐限量版可乐,价格为23元。法院最终判决,商家对于涉案套餐价格的宣传属于虚假宣传,对周先生造成误导,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分析

  附送赠品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从交易习惯和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来看,经营者既然标明为赠品,就应是免费的,不应将赠品的价格计入商品的总价中。

  本案中,商家采用的定价方式显然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和通常交易习惯,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其不当的标价行为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致使周先生在订餐时支付了更高的价款。法院认为,涉案套餐标注的价格为108元,即使没有优惠的情况下,套餐内产品单独购买的价格总和仅为85元,远低于套餐标注的价格。本案中,商家并无证据证明限量版可乐价格为23元,即使不考虑此情节,按照通常理解,既然标明是赠品,就不应将赠品的价格计入总价中,误导消费者认为既享受了优惠价,又得到赠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最终法院判令商家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可见,诚实信用原则是贯穿我国民事法律和市场经济交易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对于产品的质量、价格等关键要素应以合理、明晰、真实的方式向顾客展示,不合理的定价方式、模糊不清的表述会误导消费者,进而使其在交易中的利益受到损害。

  (来源:《北京日报》2024年3月20日,第14版;作者:刘书涵、沈阳,作者单位:北京互联网法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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