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谈 | 以“四化”为抓手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来源:《人民政协报》  发布时间:2021-03-19

   

      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它是一个有机整体,前三句是重大政策和原则,后一句是根本方向和目的。

  在工作和实践中逐渐认识到,应坚持中国化方向、提高法治化水平、纳入社会化治理、适应现代化要求,以此“四化”为抓手,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推进宗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中国化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只有坚持中国化方向的宗教,只有实现了中国化的宗教,才能更好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中国化方向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条件,是宗教工作管方向、做主导的首要任务。我国各宗教历史渊源、发展现状、情况特点互不相同,在不同地域也有所差别,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是共同的,都要体现中国文化精神、适应中国社会制度、符合中国人民利益,都需要增进“五个认同”。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要体现在制度化实践中。推动宪法、国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宗教活动场所,要进一步由表及里、走深走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各宗教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一些明显不适应时代的教规戒律、宗教制度、礼仪习俗内容应有所变革。我国宗教中国化的目标任务需要得以统筹规划,各宗教对坚持中国化方向坚持什么、如何坚持、如何付诸实践应有明确的认识、取得广泛的共识。

  提高法治化水平

  习近平法治思想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指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必须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要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要做到科学立法。党规国法中,《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明确党委统战部门的宗教工作职责;《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党员不准信仰宗教的政治纪律;《民法典》《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重要法律,将宗教事务相关内容纳入其中。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为规范和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明确的法治依据。《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对某方面工作作出规定。还要继续加强法律与政策的有机衔接,加快构建结构合理、体系齐全、衔接有序的宗教治理法律制度体系。

  要做到严格执法。基层宗教工作干部在执法一线,对法律政策掌握能力,相当程度决定了宗教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应加大法律法规政策学习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宗教工作执法能力和水平。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有效解决宗教工作执法队伍力量不足和执法队伍不专业等问题。

  要做到公正司法。全面准确落实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原则,无论网上还是线下,对合法宗教活动要有效保护,对非法宗教活动要坚决制止。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因公民身份、宗教信仰搞特殊化,也不能罔顾法律规定“花钱买平安”。

  要做到全民守法。要加强宗教领域普法工作,明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权利义务,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在全社会树牢国大于教、国法大于教规、教民首先是公民的意识,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

  纳入社会化治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宗教治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推动宗教事务纳入社会治理。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近些年,各地在把宗教事务治理纳入社会公共事务治理方面做了很多探索。有的地方将宗教事务治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信息化管理平台,健全县区、乡镇、村居三级网络。有的地方探索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将宗教方面行政执法权划入文化旅游部门集中行使等等。但是,也有些地方仍然没有把宗教事务纳入社会公共事务,还主要靠一两个工作部门单打独斗。有的地方宗教工作力量薄弱、工作经费缺乏,“说起来极端重要、干起来没人没钱”,缺乏“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宗教工作点多线长面广,需要构建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宗教界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宗教治理格局,将涉宗教的安全、消防、文保、社保等公共事务纳入社会化治理,做好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用适用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法律法规和方式方法,去管理宗教领域相关事务、解决宗教领域的相关问题。探索建立区域性宗教工作联动机制,进而逐步建立全国性宗教治理协同机制。全面梳理相关党政部门权责清单,形成权责清晰、分工合作的宗教治理责任共担机制。

  适应现代化要求

  在新时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背景下,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程中,宗教工作要适应现代化要求进行实践创新,各宗教也要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要求进行自我革新。

  ——教规教义阐释要与时俱进。时代在不断发展进步,宗教也需要随之演进,宗教教规教义阐释也要进行创新发展。比如,某天主教堂现用的祷文仍旧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旧中国时期拟定的“恳求怜视中国亿兆人民,皆尔圣子圣血所赎……”云云。一些寺观导游词中极力宣扬求财求官以及封建迷信内容更是比比皆是。

  ——宗教人才培养要与时俱进。我国现有宗教教职人员培养主要靠宗教活动场所师徒传承、口传心授。新时代我国宗教人才培养,要适应现代化要求更好融入现代宗教院校教学体系,充分利用社会教学资源加强国情教育、法治教育及科学文化教育,帮助宗教界人士提高综合素质。

  ——治理方式要与时俱进。党政部门要提高干部政策法律、专业知识水平,促进宗教界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手段,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消防管理。宗教界要加强民主管理,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院校负责人应实行任期制。通过治理方式变革,使宗教的自我管理和外部约束符合当代中国的历史阶段、发展进程和整体面貌。

  坚持中国化方向、提高法治化水平、纳入社会化管理、适应现代化要求是一个完整的治理结构。在工作中,要提高党政部门宗教治理能力和水平,也要引导宗教界自身向现代化方向迈进;要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治理架构,也要重视城乡基层组织在宗教治理中的作用;要坚持和弘扬优良传统,也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程中深入探索推进宗教治理现代化,共同书写好新时代中国之治的宗教治理篇章。

  (来源:《人民政协报》2021年3月18日,第8版;作者:杨小波,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图片来源: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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