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4-10-18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历史长河中的璀璨明珠,深植于华夏文明的丰饶沃土,历经世代传承积淀,生生不息、澎湃激扬,展现了中华民族非凡的创新精神和创造伟力。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领会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内涵、精髓要义和实践要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既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根基和文化底蕴,又激发中华法治文明的内生动力和蓬勃生机。
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厚植传统根基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结合中国实际、传承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精髓、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法治发展道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根植于中国人对社会秩序的构建和民生福祉的不懈追求,以其深厚的历史底蕴和独特的价值追求,不仅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思想资源,也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法治实践提供了价值指引和实践智慧。其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和“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深厚的哲学底蕴。“以德治国”“礼法并用”强调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注重法律的德性和人文关怀,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丰富的本土资源。“以民为本”的治理思想强调法治应以民为本,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这与现代法治中的“人民主权”“社会正义”原则相契合,也为践行现代法治的人民性和社会性奠定了坚实基础。其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不仅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为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提供了价值指引。其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与时转”“治与世宜”的治变思想,“有犯而必施”“难于法之必行”的执法理念,“守文原情、有经有权”“情理法兼顾”的司法方法,“善惩不如善政”的守法基调等,强调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治理经验,对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涵养文化自信
文化自信是一个民族对自身文化价值的认同和坚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自信的重要来源,它蕴含的法治理念和治国智慧不仅在历史上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重要保障,而且在今天依然是我们推进法治建设、实现民族复兴的优势基因和精神财富。其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德法合治的治理方式、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严于治官的政治传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文化根脉和精神源泉。这种文化自信不仅来源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独特性和连续性,更源于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创新发展和实践验证。例如,“和为贵”“和而不同”“天人合一”等思想,不仅是对传统美德的继承,体现了中华文化的深厚底蕴,也为现代法治提供了宝贵的德治资源和智慧启发。其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是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的重要途径。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法律艺术,是当前社会教育和法治教育的宝贵财富,不仅可以加深人民群众对法治文化的理解和认同,提升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度和广度,而且有助于形成全社会的法治信仰和文化自信,增强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其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还关系到文化自信的建立和文化软实力的提升。赓续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弘扬中华法治文明的“精神标识”“文化精髓”,不仅能够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还能在世界文化交流中展示中华法律文化的独特魅力,展现出更加广泛的适用性和影响力,从而在世界法律文化交流中增强国家的文化自信,提升国家的文化软实力,为中华民族在新时代的国际交往中提供有力的文化支撑。
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一方面,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择善而从、为今所用。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我们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能够使我们在传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时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和实践方向。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辩证分析,在深刻理解传统法律文化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结合当代社会实际需求,对其话语渊源、价值精髓、制度素材进行科学合理且有选择的继承与创新,从而使之与现代法律体系相适应,并在新的社会实践中发挥积极功用。例如,中国古代的“律令制”文化,强调法律的权威与秩序,这与现代法治的“规则之治”是相通的。同时,传统社会中的民间契约、家规族训、民俗习惯等,蕴含了丰富的社会治理资源,对其挖掘、整理和拓展可以为现代社会治理提供有益借鉴。通过对这些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吸收和转化,可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赋予其新的内涵。
当然,我们也要认识到,任何文化都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反映了一定时期的社会关系和价值取向。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要求我们要以一种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待传统法律文化,并以动态的视角认识到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的。因此,在传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时不能墨守成规,必须结合当代中国的实际情况,古为今用、以古鉴今。这就要求我们既要深入研究传统法律文化的本质特征,又要准确把握现代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论来审视传统法律文化,使之不断适应新的时代需求。例如,我们可以借鉴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元素,如“法尚公平、执法原情”的正义理念、“调处息争、天下无讼”的价值追求、“明刑弼教、讲读律令”的普法精神等,提高全社会的法治素养。同时,也可以借鉴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集体主义精神,强化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以促进社会和谐、道德进步。
另一方面,要坚持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自信自强、守正创新。
创造性转化是在继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结合时代特点、精神和要求,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形式进行必要的发掘、改造和发展。这不仅涉及对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重新解读,还包括对传统法律思想、制度、实践的现代适应和创新。例如,可以对传统的“律”“令”“格”“式”等成文法源收集、整理和分析,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结合,融合形成适应当下社会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同时,可以将传统法律文化中调处息争、天下无讼的目标追求,融入新时代“枫桥经验”之中,在“解民忧”的同时“暖民心”,推动实现和睦无争、礼义有序的社会状态。
创新性发展是在创造性转化的基础上,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加以补充、拓展和完善,赋予其新活力和新动能。这就要求我们在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的同时,也要不断进行内容创新、形式创新、表达方式创新和体验方式创新。例如,通过“民惟邦本”创新发展出“坚持人民至上”,通过“德主刑辅”创新发展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通过“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创新发展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外,还可以将传统法律教育和宣传工作与现代媒体技术相结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等手段,增强传播的互动性、体验性和趣味性,让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更易被社会各界所接受。
在坚持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中,我们还必须坚持自信自强、守正创新的原则。自信自强体现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自信、创新成果的自信,以及对中华民族未来发展的自信,这种自信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新发展的不竭精神动力。守正创新则要求我们在转化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坚守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和精神实质,并不断探索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路径,创新传统法律文化的表达方式和实践途径,使之更加生动,更具生命力。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引导路径研究”(23BDJ042)阶段性成果)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4年10月15日,第5版;作者:龚艳,系中共天津市委党校政治学与统战理论教研部教授、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