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欲买竞赛奖项“加分”走“捷径”积分落户成空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23-10-12

资料图 图片来源:京报网

  案情回顾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没有北京户口,多年来一直为积分落户发愁。张某找到他,称乙公司在区里竞赛获了三等奖,可将奖项转让给孙某,以助其在积分落户中加3分,但须支付张某10万元。双方一拍即合,并以甲公司和乙公司名义签订《顾问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甲公司聘请乙公司为孙某提供北京积分落户咨询服务,包含但不限于帮助孙某获得加分等各类相关服务。随后,甲公司向乙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5万元,但最后因审核未能通过,孙某未能完成积分落户,甲公司起诉至法院,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乙公司返还5万元并支付利息。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签订案涉协议无效,乙公司应返还5万元。关于利息一项,甲公司在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上也存在过错,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给孙某获得积分并最终实现落户,双方的行为扰乱了人才引进积分落户的公共秩序,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谓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善良风俗,公民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损害社会利益,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实践中,有的企业会提供协助办理积分入户的相关服务。应当提起注意的是,竞赛奖项不同于一般商品,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积分落户申请人若通过“买卖竞赛奖项”的方式获得落户积分,扰乱了国家推行积分落户制度工作的正常管理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民法典中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官提醒,积分落户申请人应通过正当行为和正规渠道提升积分,避免走“捷径”却竹篮打水一场空。

  (来源:《北京日报》2023年9月13日,第14版;作者:李杰;图片来源: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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