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 丨 警惕“顺手买一件”暗藏消费陷阱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23-08-25

  随着互联网消费日益普及,网购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缺的一部分,消费者在网购商品时遇到的问题也随之增多。一些不良商家通过“好评返现”“顺手买一件”“超长预售”等消费陷阱,诱导消费者陷入骗局。


  “顺手买”无法查看详情侵害知情权

  王女士发现,在某电商平台购物结账时页面下方经常出现“顺手买一件”的促销活动,价格比标价便宜许多,但并不是之前选购店铺的商品。王女士认为“顺手买一件”商品虽然并非自己所需,但价格划算,比如9.9元可以买“原价”19元的玻璃杯、33.8元买“原价”338元的首饰。因此,王女士经常选择“顺手买一件”。有一次,王女士想查看“顺手买一件”的具体情况时,发现无法点击进入商品页面,因为下单的结算页面只显示“顺手买一件”商品的店铺名称、商品名称、原价和顺手价,只有在付款购买后,才能在购买记录里面看到该商品的详情页面。后来,王女士查看购物订单发现,“顺手买一件”商品实际并不划算,商品标价水分很大。

  “顺手买一件”是商家的一种营销手段,将商品定价标注较高,一般商家在结账页面显示价格较低,但由于无法进入详情页了解商品更多情况,因此会给消费者造成优惠力度较大的假象,甚至一些“顺手买一件”还成了临期商品促销渠道。消费者李先生就发现他“顺手买一件”9.9元的啤酒,还有1个多月就要过期了,而且该啤酒原价标价38元,但商家在店铺实际销售价格是38元3瓶,自己“顺手”买到的并没太便宜。

  部分商家“顺手买一件”商品价格虚高,消费者无法看到商品的详情,或是可能买到临期,甚至是假冒伪劣商品,这种行为涉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同时,“顺手价格”与水分极大的“原价”之间差距巨大,诱导消费者交易,这一行为涉嫌价格欺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在付款前无法查看“顺手买一件”商品的材料、规格、评论等信息,商家仅仅通过价格差诱导消费者下单,因此对于此类促销模式,平台和商家均涉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法官提示

  针对“顺手买一件”的乱象,消费者要增强防范和维权意识,切勿贪图便宜。一旦上当受骗,不要因为金额低就忍气吞声,要及时固定证据,保存好交易记录等凭证并联系商家退款,遇到商家推诿可及时向平台投诉举报。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规范平台和商家的商业促销行为,对涉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平台也要建立完善举报监督机制,对于违法促销的不良商家要建立黑名单。

  “好评返现”涉嫌虚假宣传

  赵女士网购后除了收到相关商品外,还收到商家邮寄的“好评返现”卡,卡片上写明只要消费者收货后给商家五星好评,即可收到5元返现。随后,赵女士按照商家卡片要求进行操作,点了五星、写了好评,但商家最后返还的只是5元店铺优惠券,赵女士直呼上当,认为商家明显是在玩文字游戏。

  现实生活中,这类情况并不少见。江苏省扬州市消费者协会组织志愿者近日在同一时段、同一筛选条件下对外卖平台进行消费调查,发现在点单的20家店铺中,有3家在外卖的包装中放置了带有“五星好评返现”“满1元赠五星+文字+图片领5元”等字样的卡片。

  生活中,许多网店商家为了获得好评,会在给消费者邮寄的快递中附带一张“好评返现”卡,或者跟随下单界面出现“买家秀活动征集”等字样,提醒消费者在购物后对商品进行五星好评,便可得到商家返还的少量现金。部分商家在消费者好评之后会按照约定返现,也有的会替换成店铺优惠券甚至是置之不理。

  “好评返现”本质上就是商家花钱购买好评,可能导致消费者为了几元返利而做出与商品实际质量不符的评价,其他消费者在参考评价时也无法获知商品的实际情况,这种行为不仅会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还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涉嫌虚假宣传。商家通过蝇头小利诱导消费者给出好评,会让评价变了味,导致好评不再具备参考价值。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更是明确指出,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2021年8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不得采取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可见,商家将返还现金变成返回店铺优惠券的行为也违反了诚信经营的原则。

  网购不同于线下实体购物,已购者评价是许多消费者下单前的一项重要参考,如果这些评价都是商家通过不正当方式刷出来的,就会令消费者无法对商品进行正确评判,这无疑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对于其他正常经营的商家也极不公平。

  法官提示

  消费者需要真实、客观的商品评价,商家需要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互联网交易需要一个规范的市场秩序。现实生活中,如果收到商家邮寄的“好评返现”卡,消费者可以向相关平台进行举报,不要因为蝇头小利而违心好评,应按照实际情况对商品做出客观评价。此外,平台也应当加大对各种“好评返现”行为的惩处力度。

  预售超长或将承担违约责任

  每逢电商促销季,商品比平时优惠,好不容易抢到货、付完款,商家却迟迟不发货,询问网店客服回复是预售商品。商品预售制,是消费者在产品上市之前预先付费,商家在预售达到一定数量后,才投入正式生产和发货模式。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网店商家为了降低经营成本纷纷开启了预售模式。一些商家在商品详情页面并不标注“预售”,当消费者付款后才发现商品并不是立即发货,一些商家甚至随意更改发货日期,预售期超过一个月。如果消费者催促发货,客服就变成AI模式,每次答复时间都不一样。还有的商家在预售期满前无货可发就用类似商品代替,消费者收到后联系商家,对方则谎称发错货并建议消费者退货,还表示可以承担退货运费以避免差评,最终还是将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针对预售期满延迟发货、随意更改发货时间的情况,商家可能将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外,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商家单方面修改发货日期,无疑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商家超过承诺的时间仍未发货,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追究迟延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官提示

  在交易前,消费者一定要看清楚商品的预售规则,明确发货时间、尾款支付等事项,最好能将商家承诺发货时间的详情页面、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截图保存,为日后留有证据。当遇到预售产生的消费纠纷时,消费者首先要与商家协商,可以要求退换货或者退款,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平台客服介入处理,如有必要还可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平台也应进一步畅通投诉通道,建立侵权预警机制,加大对虚假发货的惩罚力度。

  (来源:《北京日报》2023年8月23日,第14版;作者:闫翼骎,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图片:原文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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