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保护创作者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21-04-25

  “保护创作者”,早在著作权的相关法律制度诞生以前,这种道德情感诉求就已出现。古代社会如我国春秋时期,就可见著作权保护的萌芽;现代社会里,著作权保护的雏形则伴随着印刷术而起,在多方博弈中凸显作者的价值。互联网时代,人人都可成为创作者,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也因此有了新的命题。

  1、从春秋时代作者署名到明清以后翻刻必究

  最早的创作者来自远古时期的人类。也许是在结束了一天的狩猎以后,围绕着篝火,创作者们将英雄的事迹予以制造加工、娓娓道来。民间传说、神话故事、诗歌童谣,从某个人类个体的脑海中灵光一现,之后以口口相传的方式流转,期间少不了其他口述者的添枝加叶——故事一诞生,就好像长出了翅膀,飞离了它默默无闻的主人,原创者的名字也变成“无名氏”,只有故事流传了下来。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从西周初年到春秋中期、历经五百多年间无数“佚名”诗人创作的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

孔子画像

  春秋以前那些作者过于低调,或许和早期学术文化被上层贵族、文官垄断有关。因为“学在王宫、私人无著述”,民间的创作也没有要留名的意识。到了春秋时期,士族阶层出现,作者的地位才开始有所提升。士族由原本的没落贵族和小私有者知识分子组成,思想活跃,“学术下于私人”之后,迎来了春秋战国各种学说的“百家争鸣”。也就是从这时起,诸子百家为了将自己的著述与其他学说区别开来,纷纷在作品上留下署名和所属学派,表明愿意为著作承担责任——作品与作者的人格捆绑,某种意义上来说已经与现代著作权的署名权十分相似。百家争鸣中的大家孔子,在其《论语·叙而》中提出一个原则:“述而不作,信而好古。”意思是在收集阐述前人经典时,应遵循原作者的意图,不可随意加入自己的理解、歪曲作者的意思——这种思想与著作权里保护作品完整性、作者拥有对作品的修改权异曲同工。

  汉代发明纸张以后,轻便的纸书远比甲骨、简牍、金石和缣帛更轻便,也更利于书籍的传阅;唐代雕版印刷术的发明,以及北宋庆历年间发明的活字印刷术,技术的每一步前进都让更多的著书人和读书人出现,利益也就因此而来。无论经史子集、通俗小说,都逃不过被随意刻印贩卖、任意增删篡改的遭遇,救济原作者的需求也越发强烈。

  南宋中期,四川眉州人王称在他所写的《东都事略》130卷上,印下了最早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文字:“眉山程舍人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意思是出书前作者已经申报上司备案,有官府来保护自己刻印书籍营利的权利,如有擅自翻版者,要“追版劈毁,断罪施刑。”《方舆胜览》是南宋祝穆编撰的地理类书籍,七十多卷的全书记载了南宋临安所辖地域的地形地貌、风土人情。按照南宋嘉熙二年,宋原刻本的自序《两浙转运司录白》的记载,为了保护该书,除了把版权印在书前这些常见操作,政府还以发布文告的形式,在当时各主要雕书出版地张榜公布,晓喻各书——“乞给榜下衢婺州雕书处张挂晓示。如有此色,容本宅陈告,乞追人毁版,断治施行……”从私人救济到政府法律干预,著作权的保护已经逐步展开。

大清著作权律

  到了明清时候,官方救济途径已成常态,一旦发现著作被翻刻,作者即可到官府告案。《道元一气经》明崇祯刻本出书前有警告:“倘有无知利徒,影射翻刻,誓必闻之道借彼公案,了我因缘。”清代李汝珍《镜花缘》一书,在书前印有“道光元年新镌,翻刻必究”。也是从明清起,“翻刻必究”成了我国维护著作权的专用术语。

  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南洋公学译书院累计翻译兵政、地理、历史、商务、科学等图书60多种,针对这些译作,清政府的江南分巡发布告文,保护版权,禁止私自刻印。也是在同年十月,“介绍近世思想第一人”严复因为译作《社会通诠》的出版,与出版社商务印书馆签订了译者版权合同,由此成为中国第一个签订版税合同的作者。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大清著作权律》共5章55条,分为“通例、权利期限、呈拟义务、权利限制、附则”等章节,对作品的保护范围、作者的权利、取得权利的程序、权利保护期限和侵犯处罚等问题予以规定。

  2、从依靠赞助到获得知识财产报酬

  宗教和王权统治下,欧洲中世纪的作者大多被视作传达真理的媒介工具,就连作者自己,也认为其创造的灵感来自上帝的赐予。由此修道院系统地垄断了书籍传播与知识传递,还发展出一套管理书籍原稿与手抄本的交换规则。书稿可以用来换取土地、牛羊、货币以及其他特权——不过这种权利与创作者本人没有丝毫关系,因为灵感来自上帝的“显灵”,代理人则是修道院,书稿的作者享受不到任何名望或者财产回报。创作者要想脱离日常生产、潜心投入创作性劳动,就得先找到自己的“赞助人”来获得经济支持。

活字印刷

  直到中国的印刷术传入欧洲并在欧洲兴起,打破了原有书籍的流转结构——图书业转变为教会、皇室、图书商、印刷厂之间的利益竞争,作者的重要性才在这种博弈中逐渐凸显出来。1469年,威尼斯共和国给印刷商冯·施贝叶授予为期五年的印刷书籍特权经营;英国在伊丽莎白一世时期,作者已经开始通过向书商公司销售出版权来换取生活收入;1642年的一项英格兰法令里提到了作者权利,要求自1632年以后出版的图书在印刷时,必须印上作者姓名及作者同意印刷的声明。

  第一份作者的版权合同来自1667年4月27日,诗人约翰·弥尔顿以10英镑的价格卖出了他的诗作《失乐园》。在他与出版人萨缪尔·西蒙斯签订的一份出版协议里约定,出版人允许出版和销售量最多不超过4500份,西蒙斯需付给弥尔顿5镑,并且在每版完成后额外再支付5镑。作者终于不用依靠赞助人,而是以知识财产报酬的形式获取劳动收入;作者的灵感也不是来源于上帝,而是源于自己的劳动所得——现代意义上的作者概念由此而诞生。

银币上的安娜女王像

  1710年,英国颁布了世界第一部现代版权的法案——《安娜女王法》。《安娜女王法》规定版权的拥有者不再被书商垄断,任何人,无论是作者还是出版商,只要跟出版有关并且对作品进行了登记,就能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在该法颁布以后,通过1769年米勒(Millar)诉菲沃(favor)案,以及1774年唐纳森(Donaldson)诉贝凯特(Becket)案的两个案例判决,又进一步以自然法的原理确定了作者的著作权与权利保护期。

  同时期的法国和德国则发展出了一些同时考虑作者精神权利的法律。他们认为保护著作权不仅应该关注作者的财产权,也要关注保护作者的个性表达。1797年,德国哲学家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就阐明了这种观点:“一本书,从一个角度看,是一种外在(或有形)的工艺产品,它能够为任何一个可以合理占有一册此书的人所仿制,根据物权他有仿制此书的权利;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一本书并不仅仅是外在物,而且是出版人对公众的讲话,他受该书作者的委托,是惟一有资格公开这样做的人,这就构成了特定人才能享有的权利。”1793年法国颁布了《作者权法》,提出应该同时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从理论上把后者放在更重要的地位。这部法律后来成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样本,由此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称为“版权(copy right)法”,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叫“著作权法”。

  我国著作权法的法理来源于大陆法系,《大清著作权律》第一条规定:“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称著作物者,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等是。”这是我国“著作权”一词作为专业术语首次出现在法律文本里。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召开的全国第一届出版会议即对著作权问题作出了决议,不光提出要尊重作者的人格权利,还提出了稿酬等财产权利。20世纪80年代,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相继颁布实施;1986年,《民法通则》第一次把知识产权列入民事权利的保护范畴;1990年,我国制定并通过了《著作权法》;1992年我国加入了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伯尔尼公约》。200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3、互联网时代保护著作权法律与技术并行

  进入互联网时代,海量信息流的交汇、内容快捷创作发布与传递,人类进入前所未有的知识内容大爆炸时期。但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成了创作者的一片蓝海,也为不劳而获者打开方便之门。复制粘贴、“洗稿”、任意转载……原创者的作品权益往往遭到侵害,想要维权却必须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新的时代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法律诉讼、强调事后追责的方式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法律与技术手段并行,或许才是最好的解决路径。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在对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上,一是将现行法律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修改为“视听作品”,将网络短视频等新类型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二是修改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由此将当前常见的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问题纳入权利人广播权的规制范围,也使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衔接更严密,法律适用更清晰明确。此外,新的著作权修订案还大幅提高了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原则。

  除了法律保护,技术架构也在积极为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驾护航。将版权保护理念融入技术的开发设计,已成为维护原创者与版权人利益的重要支持。比如原创功能的发布,一旦作者在发布之前给作品打上原创标识,系统就会自动匹配现有网络内容,确定原创后即开启保护。对于之后复制和转载的文章,系统可以经过内容比对精确识别,并用原创自动替代后者,以杜绝“李鬼”的出现——这就是借用技术手段的事前预防。

     史海探微 | 古人写作有稿费吗?

  古代的作者有稿费吗?当然,“稿费”是一个现代词语,古时因为写作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另有称呼,如“润笔”。“润笔”原本指写毛笔字之前,用水把笔端泡开,后来被用作请人家写文、代笔或者作画时给出的报酬。

  西汉的司马相如应该是有史记载最早写作获得报酬的作者。宋代王楙在《野客丛书》里就记述了司马相如帮陈皇后撰文而获取重金的故事:“观陈皇后失宠于汉武帝,别在长门宫,闻司马相如天下工为文,奉黄金百斤,为文君取酒,相如因为文以悟主上,皇后复得幸。此风西汉已然,孙登《相如赋》曰‘长门得赐金’”。

  不过,南宋大家洪迈却认为“润笔”起于晋代,兴盛于唐代,他在所著的《容斋续笔》里说:“作文受谢,自晋宋以来有之,至唐始盛。”洪迈还列举了李邕、韩愈、杜牧等唐代文人“润笔”的生财之道——替人撰写碑文。《旧唐书·李邕传》载:“邕尤长碑颂,中朝衣冠及天下寺观,多赉持金帛,往求其文。前后所制,凡数百首,受纳馈遗,亦至巨万。时议以为自古鬻文获财,未有如邕者。”“韩昌黎(韩愈)撰《平淮西碑》,宪宗以石本赐韩宏。宏寄绢五百匹,昌黎未敢私受,特奏取旨。”

  当然并非所有的文章都能获得“润笔”,而极少数作者能获得丰厚“9润笔”多是因为受托为官府起草文件,或著书而获得赏赐,或为达官贵人撰写碑志获得的酬谢,有没有报酬,有多少报酬都不一定。传说唐代皇甫湜为裴度作《福先寺碑》时,后者“赠以车马缯彩甚厚”,但皇甫湜还嫌少,裴度只得再把报酬提高到“绢九千匹”。

  (来源:《北京日报》2021年4月23日,第16版;作者:艾栗斯;图片:原文配图,部分图片/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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