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 丨 电动自行车该如何防患于未“燃”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24-03-01

  电动自行车经济便捷,已成为人们出行代步的重要工具之一。但若不能正确使用,它将成为我们身边的不定时炸弹。近年来,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或改装,更换锂电池引发的事故触目惊心。对于此类事故,行为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呢?


  提问1:电动自行车失火致财产损失,要担哪些民事责任?

  顾先生从某经营部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自家一楼院内。一天夜里,他用插线板充电时,电动车突然起火,火势迅速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租客杨先生等人受伤,并造成大量财物受损。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点为涉案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箱,火灾是由于电池充电过程中起火所致。电池应当具备安全的使用性能,充电过程中起火属于非正常现象,涉案电池显然存在质量缺陷,因此电池销售商、生产商应承担相应责任。电动车使用人和房屋出租人通过飞线方式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且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还在充电处堆放沙发等易燃物,应对损害的扩大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销售该电动自行车的商家、电池生产商对杨先生的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电动自行车、房屋所有人顾先生承担25%的赔偿责任。

  法官讲法

  许多火灾案件中查明的起火点都是涉案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箱。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的生产销售行为是面向公众且以盈利为目的的,如果不能确保产品质量的安全可靠和经营行为的规范严谨,将给公众带来重大隐患。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涉案电池的生产商和销售商不能证明自身生产或销售的电池属于合法合规合格的产品,则应承担火灾损害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同时作为房屋管理人,不仅违规“飞线充电”,还在停放处堆放易燃物,也未采取任何消防安全措施,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存在一定的疏失,对起火风险及损害扩大也应负部分责任。

  法官提醒

  电动自行车电池生产商、经营者应加强品控管理,提升制作技术,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使用者也应当树立安全充电意识,切勿违规在室内充电或“飞线充电”,减少电池失火风险。笔者同时建议相关基层单位增设充电设施和场地,畅通电动自行车充电渠道,合力消除消防隐患。

  提问 2:物业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是否要担责?

  居民徐某和朱某使用物业公司管理的插线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由于电气线路故障,两车燃烧,随后又引燃了附近使用弱电箱插线板充电的胡某的电动自行车,3辆车同时着火引发火灾,造成4人受伤、财产损失若干。监控视频显示,朱某将陈某的电动自行车推至楼梯间内充电,有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路过现场未予制止。4名受伤人员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徐某、胡某的电动自行车停在楼梯间,私自使用为共用设施提供电源的插线板充电,造成电路超负荷,出现插线板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陈某、徐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胡某的电动车同时停放在公共楼梯间内,被引燃后起到了助燃作用,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由于涉案单元的居民长期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公共楼梯间,且普遍私接弱电箱内的电源充电,小区物业企业未及时清理,未尽到消防安全防范义务,同时对其管理的弱电箱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本次火灾的发生及业主受伤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各被告赔偿4名受伤人员的人身损害、家庭财产损失共200余万元。其中,小区物业公司和徐某各承担30%的责任,陈某和朱某共同承担30%,胡某承担10%。

  法官讲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具体到本案,陈某、徐某、朱某共同实施违规充电行为,负有主要过错;胡某的电动自行车当时停放在公共楼梯间内,被引燃后起到了助燃的作用,存在次要过错。值得注意的是,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消防责任人,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法官提醒

  生活中,许多居民长期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公共楼梯间内,甚至私接弱电箱内电源充电,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等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同时,对于电动自行车车棚等易产生火灾的地点须安装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对弱电箱及时上锁,尽到消防安全防范义务。否则,在火灾事故发生时,物业公司应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提问 3:室内放置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行为人是否担责?

  某小区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调查,起火是因居民佟某违规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回室内充电后放置导致的。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区公安分局调查取证后,依法给予当事人佟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法官讲法

  电动自行车因特殊构造,不当使用极易引发安全隐患。过度充电、电池故障均有可能导致电池鼓包、老化,甚至报废,同时使充电器持续发热,导致过充燃爆。如果加上充电环境不当、线路问题,在密闭、高温或易燃易爆的环境中,或在充电线路上没有保护装置,还可能因热量积聚、线路过负荷或短路而引起火灾。值得警惕的是,上述案件中的电动车电池并非在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而是充电完毕后放置的过程中突发起火。

  电动自行车发生火灾,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失火,可能会面临多种行政责任。

  消防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过失引起火灾的;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电动自行车失火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此处失火中的过失一般是指行为人应当负注意义务,但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法官提醒

  值得注意的是,违规充电的行为人需承担相应责任,而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放置电池导致引起助燃、加大火势的,视过错程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即使是停放在公共充电棚,车辆所有人也应对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情况尽到注意义务,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故障及安全隐患。否则,一旦火灾发生,致使他人人身财物受损,也需视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提问4:改装电动自行车引发严重火灾,应负何种刑责?

  一房屋发生火灾,出现人员伤亡。事发后,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多部门展开火灾事故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民房内电动摩托车锂电池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此电动车原装铅酸电池,后被改装为锂电池,导致电池仓失去自身密闭功能,使得锂电池内部故障起火。根据调查结果,该起火灾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周某非法改装电动车电池引发,符合失火案追诉标准。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失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讲法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致使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行为人可能承担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责任;如果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放火,还可能承担无期徒刑乃至死刑。造成火灾的原因多种多样,不仅包括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违规改装也可能使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安全标准从而引发火灾,上述行为均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起案件中,行为人购买明知是违规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最后引发火灾事故,也以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此,除对停放和充电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之外,经营者、所有者和使用者不得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包括改装或者改动电动机,使其超过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改动或者拆除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加装蓄电池或者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蓄电池等。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销售违规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可能会被追究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电动自行车使用者也不可购买明知是违规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否则一旦引发火灾,亦需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电动自行车所有者、使用者应将电动自行车或电池放置在集中充电设施中,切勿在住宅内(含楼内、室内)停放充电;不要购买和使用非标及超标电动自行车;不要违规改装电池或购买二手电池;避免长时间过度充电,以防造成充电设施过热、短路等故障,进而引发火灾事故。合法合规销售、购买、使用电动自行车是对自己,也是对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

     延伸阅读

快递车有了“京C”牌照 驾照保险一个都不能少

  不少细心的市民已经发现,送快递的三轮车最近都挂上了黄色的“京C”牌照,一些车辆还贴上了“我是机动车,请多多关照”的标语。自今年1月1日起,违规电动三、四轮车在北京全市范围内禁止上路,同时,也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停放。但一些民生服务行业确实需要电动三轮摩托车。为此,市公安局、交通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行业使用电动三轮车通行管理的通告》,针对从事邮政寄递、园林绿化、环卫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核发“京C”号段摩托车牌照。那么,这一新规在交通安全方面对相关行业和从业人员有哪些新要求呢?

  车辆标准要合规

  此前,对于快递运输行业所使用的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没有明确的界定,且对驾驶人资格及是否需要投保均未有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对车辆性质进行认定,受害人也难以通过保险及时获得赔偿。通告发布后,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通告规定,行业使用电动三轮车是指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取得《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使用纯电驱动,性能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从事邮政寄递、园林绿化、环卫等民生服务行业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根据上述规定,从事上述服务行业使用的车辆属于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其在性质上属于机动车,并且要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因此相关行业在采购作业车辆时,应当留意所购车辆是否是合规车辆,避免因车辆不符合相关要求导致无法上牌上路。

  驾驶人员要持证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中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通告规定,相关行业使用的电动三轮车在性质上属于机动车,因此车辆驾驶人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证。因此,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在考取驾照后才能驾驶车辆作业,否则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也无法通过保险理赔。

  车辆保险不可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中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在以往实践中,电动三轮车因客观原因无法投保交强险,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受害一方无法获得保险赔付。为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电动摩托车承保实务(试行)》,对电动摩托车投保交强险的保费及操作流程作了相关规定,弥补了在电动摩托车保险方面的缺失。

  交强险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区分过错,只要不存在免赔事由,保险公司都会对受害人的损失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无论是为了分散自身风险,还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他人合法权益,相关行业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都应主动为作业车辆投保。

  (来源:《北京日报》2024年2月28日,第14版;作者:陈曦(正文)、胡英骏(延伸阅读),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图片:原文配图;原文有删改) 

社科普及活动

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
全国代表大会精神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召开以来,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热潮。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聚焦理论研究成果,普及理论知识,人文之光网特开设“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

扫一扫关注

京社科微信公众号

//51tongji //51tongji n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