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 丨 安装使用充电桩如何避免纠纷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22-05-11

  近期公布的《北京市“十四五”时期能源发展规划》中提出,本市将进一步推进充电桩设施建设,到2025年力争建成70万个。随着电动车行业的不断发展,与之配套的充电设施正在逐步建立并完善。然而,充电设施在安装、管理、使用等环节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何有效避免纠纷,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资料图 新华社发

  一 小区业主装充电桩应具备什么条件?

  程某曾多次向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提出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申请,但对方均未同意。程某便自己动手,在楼下绿地安装了一个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从楼梯间电表处接出电线,沿楼体外墙连接至充电桩。物业公司发现后,找到程某协商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他尽快拆除充电桩并恢复绿地和墙体的外貌。程某辩称,小区没有充电桩无法给新能源汽车充电,只能私自安装。充电桩确实是安在了绿地上,但由于绿地没有统一管理,经常堆放杂物及改造停车位,因此此举未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及不便,如果物业公司解决了充电问题,就同意拆除。

  法律解析

  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公共区域及设施有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职责。现有国家政策虽鼓励电动汽车的发展和使用,并就物业公司应配合业主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作出了相应规定,但这并非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的规定,且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需要业主在居住小区内有固定停车位。

  本案中,程某并不享有小区固定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无权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充电桩,其自行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充电桩的行为损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影响了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权,因此法院判决其应尽快拆除并且对所损坏的公共设施进行恢复。

  根据对北京市2015年至2021年审理的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民事案件的调研,一半以上的纠纷是因充电桩安装不合理引发的,多数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部分小区甚至引发了群体性诉讼。业主私自安装或安装充电桩不合理,除了易引发纠纷外,还存在一定的管理和安全隐患。例如,业主在外保温墙私拉充电线,有引发火灾的风险。另外,充电桩安装位置不当也成为纠纷新导火索之一,如占用老年人活动场所、离居住区过近、堵塞正常通道等,如果阻塞了消防车、救护车等应急通道,将会带来更严重的安全问题。

  法官建议

  根据《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管理细则》规定,个人自用充电桩安装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有固定车位产权或使用权,旨在确保充电设施建设合法和居民居住环境安全,此处的“使用权”应包括租赁停车位的情况,即在业主拥有产权车位或租赁车位的情况下,有权申请安装自用充电桩,物业公司包括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因此,业主应当首先具备安装自用充电桩的条件即车位产权或使用权,在此基础上物业公司方有义务配合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

  二 公共场所充电桩引发安全问题谁担责?

  冯某在一家超市购物后,出门时被门口充电桩上的电线绊倒并摔伤。冯某称,事发时充电桩正在充电过程中,其绕行未果,只能选择迈过电线,在试图抬高腿时被绊倒,经医院诊断为左侧髌骨骨折,先后住院22天。冯某起诉要求超市和A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共计8万余元。超市辩称,其非充电桩的产权人,A公司作为充电桩的产权人,应当保障充电桩和使用场地的安全,但事发当天该公司未派人管理,应当承担责任。A公司辩称,其与超市签订过充电桩合作协议,公司仅承担充电桩本身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充电桩位于超市的安全保障范围,冯某受伤是因超市未尽到安保义务,并非该公司的过错,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从本案来说,涉案充电桩虽位于超市门外,但紧挨台阶处停车场过道,是作为超市提供的服务之一,其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冯某作为购物者,是安全保障义务所指对象。超市未举证证明其对充电桩的使用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提示,事发后也未派人帮助救治。因此,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冯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根据视频显示,冯某已注意到了充电线,也进行了高抬腿的合理措施,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责任。冯某与A公司之间无相应的业务关系,不产生安全保障义务。超市就其向冯某承担的责任可依据其与A公司之间的约定另行解决。

  后来,超市又将A公司诉至法院,称A公司是充电桩所有权人,也是场地使用者和管理者,应当保障充电桩和场地安全,但事发当天未派人管理,造成冯某人身伤害,要求对方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约定其仅承担因充电桩本身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本案是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并非该公司违约所致,不同意赔偿超市垫付的医药费。最终,法院依照双方合作协议约定,判决充电桩产权人A公司承担了最终赔偿责任。

  法官建议

  实践中,部分公共场所的充电桩存在安装运营人和管理人分离的情况,易造成充电桩管理维护职责的分散甚至相互推诿,引发公共场所充电桩管理混乱及维护延迟。

  此外,安装在公共场所的充电桩多采用自助充电方式,现场鲜见工作人员驻守管理或提示,较长时间处于“散养”状态,不仅易引发意外或事故,而且对承担责任也各执一词。公共场所管理人和安装运营人均将责任甩锅对方,这种不明晰的责任分配和承担易让公共场所的充电桩出现管理和维护的失序与真空。因此,充电桩的安装运营人和管理人除了在双方合同中约定明确各种情形下责任承担外,更重要的是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在发生侵权事故时应第一时间帮助救治,减少损失。当然,从购物者的角度来说,在使用或路过公共充电桩时,自身也有注意义务,否则可能因自身的过失承担部分责任。

  三 从充电桩盗充电量是刑事犯罪吗?

  赵某在两个月时间里在地铁站停车场等地,多次使用明知已被破坏的公共充电桩为自己的电动汽车盗充电量。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另一刑事案件中,董某在多个小区为其租赁的电动汽车充电时,多次使用“捏枪法”“卡秒法”等方式,通过充电桩窃电。此外,他还通过现场演示等方式将自己掌握的窃电方法传授给谷某(另案处理),使得谷某也开始利用上述方法窃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多次盗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且传授犯罪方法,已经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上述罪行依法均应予以惩处且数罪并罚,鉴于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家属代其向电动汽车服务公司退赔,因此法院对其所犯盗窃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董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律解析

  实践中,有的新能源汽车车主利用充电桩偶有“漏洞”或自行摸索“省电”技巧,实现了“免费充电”,殊不知该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对象不仅包括有体物,例如手机、电脑、钱包等,也包括电力、燃气等无体物,其中盗窃数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属于多次盗窃,构成刑事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建议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运营人应加强对充电技术、充电设备的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充电漏洞或充电设备毁损情况,并予以填补或修缮,确保充电桩使用的安全性、稳定性。此外,就新能源汽车使用人来说,也需增强道德意识、法律意识,摆脱侥幸心理,明确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使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四 充电收费不规范消费者应该怎么办?

  当前,无论是新能源汽车充电还是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方式均是电费加服务费模式。其中电费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政策,属于价格法规定的政府定价范畴,而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市场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相关规定要求电费和服务费分别计价、分别收取,不可打包混合收取。不过,实践中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大多对外宣称“只收电费”或“电费和服务费混合”,收费标准不透明,易引发消费者投诉。

  法律解析

  北京市发改委近期出台了《关于规范本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时,两者应当分别计价、分别收取,不得打包混合收取。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也出台了《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充电收费采取电费加服务费模式,两者应分别计价、收取,不可打包混合收取,同时要求充电设施建设企业承诺充电服务费不高于电费并接入市级充电设施监管平台。

  但是,有的充电桩经营者宣称“只收电费”,其实际价格却远高于政府定价0.5103元/千瓦时。也有的充电桩经营者仍实行“电费和服务费混合”。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法的上述规定可视为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法院虽不宜直接宣告合同无效,但因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一定能得到司法保护和赋予司法强制执行力。简言之,在经营者宣称“只收电费”的情况下,却违反了价格法关于政府定价的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或面临行政处罚。

  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属于地方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其关于充电服务费不高于电费的规定虽不一定影响合同效力,但充电桩经营企业在混合收费情况下,尤其是刨除政府定价电费后,剩余收费如果超过政府定价电费,充电桩经营企业就违反了自身承诺和上述地方规范性文件,也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法官建议

  消费者有知情权,当对充电收费有疑问时,可以先与充电桩经营企业协商,协商不成可向相关部门反映。对于充电桩经营企业来说,在尊重市场主体自主经营的前提下,统一收费标准,实行价费分离,是执行相关规定、诚信经营的必然选择。

  (来源:《北京日报》2022年5月11日,第10版;作者:刘娅,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图片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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